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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五年 - 第五章海瑞——古怪的模范官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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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碎银通货君临于全国人民的经济生活之中,其“政绩’赫然也不能完美无缺。首先,碎银没有足够数量的铜币作为辅助,零售业极受限制。其次,这种货币既非政府的财政机构所统一发行,主管当局就无法作必要的调节,以伸缩全国货币的流通量。更为普遍的情况乃是一般富裕的家庭如不放债买田,必将金银埋于地下,或是制成金银器皿首饰(其方便之处,乃是随时可以复原为货币)。可是这种趋势,必更促使通货紧缩,使农民借款更加不易。以上种种因素刺激了高利贷者的活跃,而追本溯源,却依然要归之于政府的无能。好心的巡抚想要用一时的政治力量去解决这些财政和经济政策上的问题,无疑是舍本逐末,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如果存在有效的商业法律,在信用贷款中还可以使用商业票据,以补足货币的流通量。但是本朝法律的重点在于对农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业的条文。合资贸易、违背契约、负债、破产等等,都被看成私人之间的事情而与公众福利无关。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自然会出现很大的趋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业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本朝的官僚政治把这种情形视为当然。因为立国以来的财政制度规定了财政收入由低级单位侧面收受为原则,无需乎商业机构来作技术上的辅助。地方官所关心的是他们的考成,而考成的主要标准乃是田赋之能否按时如额缴解、社会秩序之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决疑案时所持的“与其屈兄,宁同其弟”等等标准,也显示了他轻视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而坚持维系伦理纲常的前提。
  可是我们传统经济也另有它的特点。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和遵守契约的义务,不能在大量商业中彻底维持,却最有效地体现于农村中的租伯及抵押上。这些契约所涉范围虽小,其不可违背已经成为社会习惯,农村中的士绅替老就可以保证它们的执行,只有极少数的情况才需要惊动官府。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整个帝国的农村经济就无从维持。所以,海瑞无视于这些成约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威意义,单凭一己的是非标准行事,如果不遭到传统势力的反对,那反倒是不可设想的事了。所以戴凤翔参劾他的奏疏中说,在海瑞的辖区内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资方还款,虽然是站在高利贷一方的片面之辞,然而如果把这种现象说成一种必然的趋势,则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推断。而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蔓延于全国,则势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国的安全。戴凤翔的危言耸听所以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即在于此。
  在被迫退休之后,海瑞编印了他从政期间的记录,其中包皮皮皮括各种公私文件。流传到今天的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确实是一个公正而廉洁的官员,具有把事情办好的强烈愿望,同时还能鞠躬尽瘁地去处理各种琐碎的问题。
  使读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处理财政问题的篇章。在洪武时代制定的赋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为百姓所苦的,颜为名目繁多而数额无限的“役”。大户人家可由官僚的身分而阈免,这些沉重的负担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并往往使他们倾家荡产。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后,帝国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碍难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办法是把各种名目的赋役折合成银两,以附加税的形式遍加于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贫富,许商征银。这种新的税制称为“一条鞭法”。地方政府就用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种力役。

  一条鞭法有其简明易行的优点,也多少限制了花样百出的舞弊营私。但过去按田亩数量而以累进税方式而分派的各种赋役,此时以平均的方式摊派,本来属于富户的一部分负担从此slJ转嫁于贫家小户。这也就是放弃了理想上的公允,而迁就事实。出于对农民的同情,海瑞废除了自己应收的常例,并以种种方法限制吏前的舞弊。但是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因为本朝的财政制度虽然技术简陋,牵涉面却十分复杂,如果加以彻底改革,必须厘定会计制度,在中上级机构中,实行银行管制的方式,亦即无异于彻底改组文官集团,这当然是无法办到的。再则海瑞的着眼点也过于琐屑,他被政敌攻击为不识大体,也不尽是凿空构陷之辞。比如说,他的节约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交员送上一张缮正的公文,他决不另发一张空白的文书纸。
  海瑞文集中有关司法的部分,虽然易于被读者忽略,但它的历史价值却至为重要,因为它所阐述的这一庞大帝国的社会背景,较之任何论文都为简捷明白。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万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人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人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县令一人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替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替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

  这种制度的原始性和简单性,在大众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后果。官府衙门除了对刑事案件必须作出断然处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对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纠纷维持公允。乡村中的士绅替老,虽然被赋予了这方面的仲裁权,然而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交活动,对这些琐碎乏味的纠纷大多缺乏热情和耐心。至于开发民智这一类概念,在他们心目中更不占有任何地位。在我们这个古老的礼义之邦里,绝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早被列为硕民愚氓,不在文化教养之内,即使在模范官员海瑞的笔下,这些乡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动物,既浑浑噩噩,又狠毒狡诈,易于冲动。日常生活中为小事而发生口角已属司空见惯,打架斗殴以致死伤也时有发生。纠纷的一方有时还愤而自杀以倾陷仇家;即或由于病死,家属也总要千方百计归之于被殴打致死。海瑞在做县令的时候,有一次下乡验尸,发现村民竟以颜料涂在死者的身上来冒充血迹。这些残酷的做法,除了泄愤以外,还因为诉讼一旦获胜,死者的家属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产业。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上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草菅人命的情形也不乏其例。下面是海瑞亲身经历的一件案子。
  有夫妇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并留他住宿。正好在这个时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烟兄前来索取欠款白银三两。烟兄弟一言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殴斗。烟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关天,误杀也必须偿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声张,丈夫的尸体,则由姻兄加系巨石而沉入水底。
  一个人突然失踪,当然会引起邻里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审案的县官以洞悉一切的姿态断定此案乃是因奸而致谋杀。死者的妻子与这位朋友必有奸情,不然,何以偏偏在这位随带仆从、远道而来的客人到达的那天,丈夫突然丧命?又何以兴高采烈地置酒相庆?理由既已如此充分,女人就被判凌迟处死,朋友作为好夫理应斩决,烟兄参与密谋应被绞死。这件案子送交杭州府复审,审判官的结论中否定了好情,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动手的人应按律处绞。本朝政府在法律技术上虽然远不能誉为精密周到,但在精神上却对这类人命案件颇为重视。按照规定,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复核。审判者细核府、县两级审讯记录,发现了根本上的出入,乃再度发交邻近3个县的县令会审。这3位县令维持初审的判决。当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巡按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案件又送到海瑞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海瑞的结论和杭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决不会如此忍心。而这位朋友家境并非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确系谋死亲夫而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从情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能成立的。再则,既属伤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所携带的仆从?
  淳安县县令海瑞如何解释初审时的供辞?答案是:“皆是畏刑捏招,恍。德成狱,殊非情实。”
  被迫退休回到原籍闲居,对海瑞来说,是一种难于忍受的痛苦。这位正直的官员,他毕生精神之所寄,在于按照往圣先贤的训示,以全部的精力为国尽忠和为公众服务。现在,他已经面临着事业的终点,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足以填补他心灵上的缺陷。
  他的故乡在南海之滨,和大陆上一些人文基本的城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在那些城市里,退职的官员可以寄情山水,以吟咏自娱,并且有诗人墨客时相过从。有的人可以出任书院的山长,以弘扬圣贤之道,造就下一代的人才来继续他的未竟之业。而在这天涯海角的琼凡没有小桥流水、蒋藻游鱼的诗情画意,收入眼底的是单调一色的棕桐树和汹涌的海涛,吞噬人畜的鳄鱼是水中的霸主。海峡中时有海盗出没,五指山中的黎人则和汉人经常仇杀。
  退隐在荒凉瘴病之区,如果有一个美好的家庭生活,也许还多少能排遣这空虚和寂寞。然而海瑞没有能在这方面得到任何安慰。他曾经结过三次婚,又有两个小妾。他的第一位夫人在生了两个女儿以后因为和婆婆不和而被休。第二位夫人刚刚结婚一月,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逐出家门。第三位夫人则于1569年在极为可疑的情况下死去。第三位夫人和小妾一人先后生过三个儿子,但都不幸夭折。按照传统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海瑞抱恨终天的憾事之一。
  海瑞是忠臣,又是孝子。他3岁丧父,寡居的母亲忍受着极大的困难把他教养成人。她是他的抚养者,也是他的启蒙者。在海瑞没有投师就读以前,她就对他口授经书。所以,历史学家们认为海瑞的刚毅正直,其中就有着他母亲的影子。然而,同样为人所承认的是,海太夫人又是造成这个家庭中种种不幸事故的重要因素。当海瑞离开南直隶的时候,她已经度过了80寿辰。而出人意外的是,海瑞的上司只是呈请皇帝给予她以四品夫人的头衔,而始终没有答应给她以另外一种应得的荣誉,即族表为节妇,是不是因为她的个性过强,以致使他的儿子两破出妻?又是不是她需要对1569年的家庭悲剧承担责任?尽管今天已经缺乏实证的材料,但却有足够的迹象可以推想,由于海大夫人而引起的家庭纠纷,不仅已经成为政敌所攻汗的口实,也已为时论所不满。海瑞可以极容易地从伦常纲纪中找出为他母亲和他自己辩护的根据,然而这些根据却不会丝毫增加他家庭中的和睦与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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